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度林草局通知布告2024年第152号(关于优化进境动物繁衍材料检疫监管的通知布告),以下为通知布告内容:为支撑植子、种苗及其他繁衍材料(以下简称动物繁衍材料)引进,防备动物疫情和外来传入风险,《动物检疫条例》等相关,现就优化进境动物繁衍材料检疫监管要求通知布告如下:一、海关总署担任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进出境动动物检疫法》第五条第一款所列进境物的特许检疫审批;农业农村部、国度林草局及各省、自治区、曲辖市农业农村、林草部分动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,担任从国外引进农业和林草种子、苗木和其他繁衍材料的检疫审批。二、引种单元或者其代办署理人可通过国际商业“单一窗口”、国度政务办事平台、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分行政许可大厅或政务办事平台等渠道,向担任部分申请打点检疫审批手续。对已实行全程电子化审批的,引种单元无需提交纸质申请表和申请材料。三、海关对进境动物繁衍材料实施港口检疫,对农业农村、林草部分签发的检疫审批单实施联网核查。除特殊环境外,引种单元无需提交纸质检疫审批单。四、经农业农村、林草部分审批,依法需实施隔离的进境动物繁衍材料,由农业农村、林草部分按照检疫审批单要求实施隔离监管;经海关特许检疫审批的,由海关按照检疫审批要求实施隔离监管。引种单元或者其代办署理人该当共同做好隔离监管。